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宝力生产资料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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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23:23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宝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处〔2023〕47号

 


黑龙江省宝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99769052037H

我局(所)于2023年8月14日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开发区10号楼310室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1年至2012年采取通过个人或指定账户收取售房款124,499,721.00元的手段,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请示》(哈地税呈〔2011〕2号)、《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2011年至2012年所属期营业税6,224,986.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5,749.02元、教育费附加186,749.58元、地方教育附加124,499.72元、2011年至2012年6月所属期房产税302,652.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1,312.00元、2012年所属期土地增值税40,649,947.45元、2011年所属期印花税 46,000.00 元、2011年至2012年所属期企业所得税12,518,433.17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银行转账证明,内容为房款支付情况,用于证明房产转让已取得收入的事实;

证据2:主管税务机关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及房产座落地所属税务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提供的材料,内容为纳税申报情况,用于证明取得房产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的事实;

证据3:《房产转让协议》,内容为房产转让的情况,用于证明房产转让行为发生并产生纳税义务的事实;

证据4:《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为房产拍卖情况,用于证明该房产取得时的成本费用的事实;

证据5:《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为靖宇街368号房产土地情况,用于证明该房产占用土地面积的事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2011年至2012年采取通过个人或指定账户收取售房款124,499,721.00元的手段,未计收入,造成少缴纳税款60,570,328.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至2012年所属期营业税合计6,224,986.05元,其中2011年590,000.00元、2012年5,634,986.0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至2012年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35,749.02元,其中2011年 41,300.00 元、2012年394,449.0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至2012年所属期教育费附加合计186,749.58元,其中2011年17,700.00元、2012年169,049.58元。

(四)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至2012年所属期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24,499.72元,其中2011年11,800.00元、2012年112,699.7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至2012年6月所属期房产税合计302,652.00元,其中2011年201,768.00元、2012年1月至6月100,884.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请示》(哈地税呈〔2011〕2号)、《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至2012年6月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81,312.00元,其中2011年54,208.00元、2012年1月至6月27,104.0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2年所属期土地增值税40,649,947.45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所属期印花税 46,000.00 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至2012年所属期企业所得税合计12,518,433.17元,其中2011年1,664,379.05元、2012年10,854,054.12元。

(十)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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